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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大战僵尸》游戏因其新奇的玩法、易上手的操作、精良的制作风靡全球,近期,腾讯推出了两款模仿作品《葫芦娃大战群妖》和《植物精灵大战格格巫》,笔者个人认为,这两款模仿作品部分环节的知识产权授权存疑,如果没有取得相应授权,则有侵权之嫌。下面是笔者对此的法律分析,如有欠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
疑问一、《植物大战僵尸》的玩法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创意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植物大战僵尸》里的玩法——在一个有5-6条通道的场景里收集阳光购买各种道具打退某物种的进攻——属于创意层面,如果其他游戏开发者借鉴这个模式开发出类似游戏,只要在具体的表达上和《植物大战僵尸》游戏有所不同,不构成侵权。借鉴某种模式不构成侵权在游戏界也是通例,如盛大运营的《热血传奇》中的沙巴克攻城模式、《龙与地下城》开创的规则都为业界广泛采用。
在国外,用心的游戏开发者往往能开发出比原创游戏更好玩的游戏,近笔者看到的一款水族箱游戏Fishdom,其借鉴了POPCAP开发的《宝石迷阵》游戏模式,个人认为该游戏的可玩性超过了《宝石迷阵》。但国内很多开发者限于水平或者心态比较急功近利,开发的游戏往往在品质上比其借鉴的游戏要低一个档次,有时甚至是粗制滥造,他们往往只是利用了国内的游戏市场准入政策和玩家的信息不对称吸引用户,有经验的玩家把此类游戏称为山寨游戏。当然,山寨游戏未必是侵权的游戏,山寨有时候仅指没有创新的低水平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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